第一条:根据教学实验的要求选用相应合格的实验动物,供方要有“实验动物许可证”。涉及放射性实验的动物,不得在普通实验室进行操作,防止污染环境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条:实验室不能作为实验动物的饲养地,暂时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;使用合格的动物笼具,饲料要保证无霉变、无污染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条:要善待动物,尊重这些为人类做出重大贡献的生命;进行各种动物实验时,应按照动物实验的各项要求进行,手术时进行必要的麻醉,不得戏弄、虐待动物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条:实验结束后,要按规定和程序对存活动物处死并销毁,不得污染环境,保证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五条:实验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、送焚尸炉烧毁。对暂时不能处理的动物尸体,要存放低温冰柜,然后集中销毁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六条: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,应及时查明原因,妥善处理。如怀疑动物患有传染性的疾病,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对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做彻底的消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