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爱岗敬业、尽职尽责的职业精神,积极配合中心主任和授课教师开展工作,确保实验室安全和实验教学质量。
第二条:实验教学中心各实验室每学年考核一次。考核采用自评和互评方式,并由中心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进行复查。
第三条:认真完成实验课教学指导或教学辅助工作,按教学要求放映幻灯和教学视频、进行实验操作指导;作好授课和实验的准备工作,督促学生作好实验课后的各项整理工作;积极参与制作教学相关的标本、模型、挂图、讲义、教材等工作。
第四条:做好实验室资产管理。定期梳理仪器设备等资产台账和设备完好情况,统计低值易耗品存量等。
第五条:做好大型仪器的管理,建立操作规程与使用记录,定期统计完好率与利用率情况。
第六条:做好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,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的规章制度,合理布局实验室仪器,保持室内整洁卫生。
第七条:基本实验教学工作量:参与研究生、本科生的教学工作,课堂基本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/学年。
第八条:其他工作内容:实验教学中心专职工作人员除完成每学年的基本教学任务外,还应参与包括科学研究、教学改革、实验技术开发、科普宣传、管理工作等在内的日常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