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各实验室仪器设备设专人管理,建立仪器设备台账。
第二条:仪器管理员定期核查帐册,新进仪器设备认真及时验收入帐。
第三条: 仪器管理员调动或调整时须办理交接手续,并通报设备管理部门。
第四条:借出仪器设备须经中心主任同意,并办理借用手续。归还时需验收、登记。
第五条:每台仪器须配备简练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供使用人参考,每台仪器需进行使用登记,随时记录仪器使用状况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第六条:建立健全仪器维护、维修机制,精密贵重仪器按规定定期维护,如有损坏及时维修。
第七条:仪器设备如有丢失要及时上报,因违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按规定由相关人员赔偿。
第八条: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,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理。